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規范招標投標活動,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作用,國家發展改革委相繼出臺了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(發改委16號令)、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》、《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》等法規文件,進一步縮小了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,進一步為招標人自主招標做準備。同時,招標代理資格認定也相應取消,放開招標代理行業準入門檻,加強市場競爭優勝劣汰,加強事中、事后監管。從而實現了招標代理行業全面市場化,真正以業績、能力論成敗,而非以資質論英雄,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。